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다솜고등학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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다솜고등학교 본문

学生生活规定

第1章 学生生活

  • 第1条(名称)
  • 此规定称为韩国工业DASOM学校学生生活规则。
  • 第2条(目的)
  • 此规定是规定有关DASOM学校学生生活的许多事项, 让学生培养自主学校能力和以民主市民的生活习惯, 进而对学校、地区社会及国家发展贡献为目的。
  • 第3条(适用依据)
  • 本规定与小学·中学教育法试行令第9条第1项低号、第7号、第8号及第9号的学校规则记录事项相关的学生生活细部事项来规定。
  • 第4条(修改方法)
  • 本规定收集学生、家长、教职员的意见, 通过学校运作委员会的审查后, 经校长审查之后, 可校长批准方可修改。
  • 第5条(惩罚原则)
    • 1. 学生的惩罚优先考虑学生的人格尊重。
    • 2. 学生惩罚不一问题行为的对应处置, 而是以预防指导为重点。
    • 3. 学生的惩罚参酌其学生的平时品行和教育方面的问题。
  • 第6条(生活指导协议会)
    • 1. 负责学生生活指导相关的实质业务。为了提高此业务的有效性, 设置生活指导协议会。
    • 2. 生活指导协议会以副校长为会长, 教育企划部长、学生生活指导部教师、职业教育部长、个年级部长等为委员, 学生生活部长为干事。
  • 第7条(功能)
  • 是指导协议会审查下面的事项:
    • 1. 有关全部学生生活事项
    • 2. 学校暴力预防及对付事项
    • 3. 有关学生表扬的事项(只限有关学生生活的表扬)
    • 4. 有关惩罚学生的事项
    • 5. 其他生活指导必要的事项
  • 第8条(基本品行)
  • 以学生的身份, 遵守基本礼节, 尊重别人, 致力于自律的学习氛围, 尊重别人的学习权利。
  • 第9条(设施利用)
    • 1. 爱护学校的设备,小心使用教具而整理整顿。
    • 2. 对学校的设备不能以乱涂来毁坏,要致力于室内外的宜人的学习环境的制造。
  • 第10条(对他人所有物质的尊重)
    • 1. 学生们要对别的学生及教师的个人所有物爱护。
    • 2. 没有别人的允许, 不能动别人的东西。
  • 第11条(交有关系)
  • 学生们对同级生及上、下年级之间遵守礼节, 相互积累信赖之情。
  • 第12条(预防暴力)
    • 1. 学生们不要加入或行动集体欺负等一切学校暴力(身体及精神上的暴力), 每个人的矛盾和问题要以对话来努力解决。
    • 2. 在学校发现或者就要发生暴力或者集体欺负等的事情时, 要及时通报到下列情形之一, 可以用不记名的方式。
      • 1)班主任、面谈教师或者(该)学生的家长
      • 2)学校或教育厅的网页或者举报箱
      • 3)学生投诉申报洽谈对话1588-7179
      • 4)大检察厅学校暴力申报对话 1588-2828
      • 5)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青少年帮忙专线 1388
  • 第13条(交异性朋友)
  • 学生们在两性平等意识为基础, 互相尊重
    • 1. 异性之间遵守礼节, 做有责任的行动。
    • 2. 对跟踪骚扰或者性骚扰要表示明确的否定意思, 必要时对班主任或者其他老师要请帮助。
    • 3. 男女学生两人见面时一定要利用开放的场所。
  • 第14条(学社活动)
  • 联系特长性向教育和启发活动(学社活动), 鼓励校内学生活动等的健全的团体活动,其运作如下:
    • 1. 学生联系启发活动(学社活动)及特长性向教育活动, 努力开发素质和特长。
    • 2. 为组织学社, 要制作活动目的和计划书, 登记并批准到特别活动负责部门(相关指导部), 一定要有指导教师。
    • 3. 有必要时, 经过校长的认可, 也可以以专家、家长为指导教师。
    • 4. 认可的学社可以参加工作活动(艺术节、学校庆典活动、其他有关学社的活动等)。
    • 5. 被认可的学社, 可以要请与活动有关的学校的工作支援。
  • 第15条(空暇活动)
  • 学生们为快乐而有意义的学校生活, 活用校内休息时间及空暇时间。
    • 1. 在空暇时间活用自己的兴趣和性向的活动。
    • 2. 在空暇时间可以利用提前校长批准的特别室(创意体验室、音乐室、体育馆、图书馆等), 遵守各室的使用规则。
    • 3. 禁止妨碍别人的骚乱活动。
  • 第16条(仪容服装)
  • 仪容事项遵守如下:
    • 1. 服装以校服为原则, 校长批准时可以穿着自由服装。
    • 2. 服装的附着物佩戴在所定的位置。
    • 3. 实技及实习时, 穿着与其匹配的服装。
    • 4. 穿学生的运动鞋, 不穿高价的鞋子。但不穿长筒鞋、皮鞋、奢侈性皮鞋、拖鞋、凉鞋、花色运动鞋等的鞋子。
    • 5. 书包可以自选, 但和学生身份匹配。
      • 1)男学生:前头发在自然的情况下不能覆盖眼睛, 侧头发不能贴上耳朵, 后头发不能贴上衣服的领子。
      • 2)女学生:头发的长度, 在自然的情况下, 到肩膀的线为止。
    • 6. 冬、夏服的穿着时期定为如下, 但按照天气, 可以调整。
      • 1)冬服:10月上旬~5月下旬
      • 2)夏服:6月上旬~9月下旬
      • 3)春秋服:4月底, 9月底
    • 7. 为干净的环境和健康, 在室内要穿着室内鞋。
  • 第17条(班级内服务活动)
  • 学生的班级内服务活动(值星)事项如下:
    • 1. 整理班级环境、检点出缺席事项、对班级的良好氛围努力服务、
    • 2. 确认打扫区域的打扫情况。
    • 3. 致力于班级备品管理, 发现有问题时, 即时报告负责教师。
    • 4. 比所定的时间提早上学, 从事服务活动, 放学后整理整顿。
  • 第18条(其他校内生活)
  • 下面的各事项需要班主任或负责老师的批准, 必要时可以邀请老师的临场指导。
    • 1. 校内学生举行会议时
    • 2. 全体活动时, 想要留在教室时
    • 3. 在校内与外部人士面谈时
    • 4. 休假日想要在学校活动时
  • 第19条(出缺席事项)
  • 出缺席事项的处理如下, 早退、缺课及外出需要班主任的批准。
    • 1. 依照校规的出席日不出席时, 缺席处理。
    • 2. 再入学、插班、转入学、复学生的缺席日数, 与原来学校的缺席日数合算, 除掉重复的在学日期缺席日数。
    • 3. 下面情形之一时, 出席处理。
      • 1) 天灾地变、法定传染病等无可奈何的理由, 不能出席时。
      • 2) 兵役相关等的公共义务或者因行事公权力而不能出席时
      • 3)经过校长的批准, 因代表学校参加比赛, 或者参加竞选大会、现场实习、训练、交换学习、现场(体验)学习等而不能出席时
      • 4)依照小学·中学教育法试行令第31条(学生的惩罚等)第1项规定的校内奉献、社会奉献、特别教育上课期间
      • 5)因学校暴力受害的治疗期间
      • 6)其他以不得已的事由经校长的批准缺席时
    • 4. 在所定的上学时间不出席时, 以迟到处理。
    • 5. 在所定的放学时间之前放学时, 以早退处理。
    • 6. 在所定的科目上课时间, 不出席时以缺课处理。
    • 7. 相当于上面第3项的理由而迟到、早退、缺课时, 不包括在各各次数当中。
    • 8. 在同一天发生迟到、早退或者缺课时, 在校长的判断之下, 只是以一种情形处理。
    • 9. 在同一天发生1次以上的缺课时, 以1次处理。
    • 10. 再入学、插班、转入学、复学生的迟到、早退、缺课的次数与原来学校的各次数合算, 除掉重复的在学日期各次日数。
  • 第20条(红白喜事的出缺席)
  • 红白喜事时, 限下面的日期不包括在缺席日数。
    • 1. 结婚:兄弟、姊妹、叔叔、舅舅、姑妈、姨妈(1天)
    • 2. 花甲:父母及父母的直系遵属(1天)、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(1天)、兄弟姊妹及其配偶(1天)
    • 3. 死亡:父母及父母的直系遵属(7天)、兄弟姐妹及其配偶(3天)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的兄弟姊妹和其配偶(3天)
    • 4. 除丧:父母及父母的直系遵属(2天)、兄弟姐妹及其配偶(1天)、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(1天), 但是地区远的时候, 可以经校长批准加上实际来回所需的日数。
  • 第21条(出席事项的评价)
  • 出席事项的评价如下个项。
    • 1. 没有缺席、迟到、早退、缺课时, 为全勤。
    • 2. 3年当中, 缺席1天之内时, 或者迟到、早退、缺课加起来3次之内的, 为正勤。
  • 第22条(缺席的种类)
  • 缺席的种类如下:
    • 1. 因疾病的缺席
      • 1) 在缺席之日起3天之内, 提交附有医生诊断书的缺席条时
      • 2) 因不得已的情况, 没附上医生的诊断书, 但是在缺席之日起3天之内, 附上可以证明因病缺席的证明资料(班主任的确认意见书等)而得到校长的认可时
    • 2. 因事故的缺席
      • 1) 无故缺席时(怠慢、出走、故意的拒绝出席、因犯法行为被相关机关带到及逃跑等)
      • 2) 虽然提交了请假条, 但不是第19条底项或者第20条相当的理由的缺席。
      • 3) 小学中学教育法试行令第31条(学生的惩罚等)第5项的家庭学习期间
    • 3. 其他缺席
      • 1) 校长认可的父母及家族抚养、家庭事务的帮助、不得已的个人事由、或者没缴纳学费(义务教育对象者除外)而缺席时

第2章 校外生活

  • 第23条(校外生活)
  • 学生在校外生活时, 要遵守下面各项:
    • 1. 身为本校学生, 要对自已有自豪心, 不能忘记自己身份, 注意言行举止, 致力于自我修养。
    • 2. 遇到教职员或者上级学生要表示礼仪。
    • 3. 本校学生谨守学生本分, 帮助老弱者, 遵守公共秩序和法律。
    • 4. 参加本校以外的团体及大会或者访问时, 要得到校长的认可或者批准。
    • 5. 参加在校外举行的各种教育活动时, 学生要听从指导老师的指示来行动。
    • 6. 遵守交通秩序, 注意安全。
    • 7. 不服用酒、香烟、强力胶、麻药等有害物质。
    • 8. 禁止青少年有害场所及方法就业。
  • 第24条(家长的义务)
  • 学生的家长对下面的各项关注,指导学生(子女)以自律、正确地生活校外活动,发现有严重的异常时, 即时通报学校而面谈。
    • 1. 学生(子女)的外出及回家时间
    • 2. 学生(子女)的校外生活中的朋友关系
    • 3. 与平常不同的学生(子女)行动
    • 4. 学生(子女)的出入场所

附 则

  • 第1条(施行日期)
  • 本规定自2012年3月2日开始施行。
  • 第2条
  • 本规定不包括的事项, 依照惯例, 能够解决的案件, 在生活指导协议会审查后校长决定、施行。